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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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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10:4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3年12月,江苏省溧阳市67岁的老韩和合伙人李三一起去收废旧钢铁。午饭后,老韩发现裤子口袋里的6300元现金不见了,他原路返回寻找未果,就报了警。民警查看公共视频,发现被村民宁某捡走。当警方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表示否认。老韩不甘心,将宁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6300元现金。(9月30日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庭审中,老韩申请证人冯老板、李三出庭。冯老板陈述,老韩不会使用手机转账,二人去他公司收废铁,过磅金额是7570元,老韩把口袋的钱拿出来数了下是6300元,钱不够,最后由李三手机支付。他看到老韩将现金塞进了裤袋。而宁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改口承认只是“捡到了1000块钱”。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韩携带该笔现金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公共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后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要求,涉案金额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宁某被判决向老韩返还6300元。

近年来,拾得人捡到他人遗失物后,找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失主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不时见诸媒体,相关话题还登上热搜榜。拾得人“保管不善”致使拾得物灭失或损坏是常见原因,大多自称误以为拾得物是“假的”或“不值钱”,于是“随意”丢弃,导致无法返还原物,进而引发纠纷。相对而言,捡到他人现金被法院判决如数返还失主,审理难度较大,并不多见。

宜兴市人民法院的可贵之处在于,在综合调查基础上,运用逻辑常识以及民诉法中的盖然性证据规则,采信了失主老韩、警方调查、证人等证据,认定被告宁某确实捡到老韩遗失的现金,遂判决其如数返还原告。这不仅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还用以案释法方式,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且不管涉案失物是否真实丢弃、毁损,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此立法的原意,旨在防止“别有用心”的拾得人以失物已丢弃等为由逃脱返还原物责任,将失物“据为己有”,导致有关条款“形同虚设”。可以说,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完善。

遗失物品、捡到失物都是社会常见现象。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理应倡导弘扬。不过,《民法典》意义上的拾金不昧,也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逃避”。因此,类似民事判例,看似“刷新”一些人认知,实则符合《民法典》立法本意,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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