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对公众关心的“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作出通报,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中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通报,卜某现年45岁,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疾病的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同年8月,出现在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附近,且有精神异常表现,之后“由本村村民张某(男,汉族,现年46岁)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卜某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仍在深入调查。至于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等问题,当地正在做调查,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对本案的正确定性,绝不是什么农村老汉“收留”女精神病人,而是“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这已经涉嫌犯罪。目前的刑事立案处理,彰显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力,体现了法律对于罹患精神疾病女性的特殊保护。 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精神病人属于特殊群体,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与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哪怕后者没有明显反抗行为,也不能认为是“自愿同意”。 1984年相关司法文件(虽然文件本身已经失效,但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提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为三分法,即:完全、限制、无。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属强奸无疑义。 一位曾经前途光明的女硕士,因为罹患精神疾病而走失,流落在农村,失去了家庭、亲人的保护,但是,法律是公民随时随地的保护,绝不能因为一名女性失去性自我防卫能力,就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 不能将一个女精神病人被置留、被性侵,乃至生育子女的犯罪案件,美化成一个温情脉脉的“被搭救”“被收留”故事。这起案件发生在农村,现在农村也有现代通讯手段,也有成熟的交通网络,发现一个走失的女精神病人,第一时间应该是报警,而不是私自“收留”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这些本应该是常识,但是张某却以身试法,恬不知耻。而张某的部分亲属也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在网上公然挑战社会公序良俗。这起案件的东窗事发,源于张某的亲属向寻亲志愿者求助,希望“帮她婶婶寻找亲人”。一起长达十余年的、涉嫌对精神病人的侵害案件,为什么在当地一些人眼中,就看不到违法、意识不到有问题? 法治教育任重道远,农村基层不能成为普法的盲区,基层执法部门也要提高对此类案件的敏感性,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落到实处、落到基层。本案的刑事处理释放了鲜明的信号:罹患精神病的流浪女性,哪怕暂时失去了亲人的照顾保护,也绝对不是可以伤害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