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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自杀不被认工伤,家属打7年官司,法院: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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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19日,据上海市总工会消息:陈某曾在福建省台溪中学任教。2012年3月30日18时许,陈某值班时发现有学生在殴打同事吴老师,劝阻过程中,他被学生打伤,造成嘴部受伤。2012年5月17日至7月2日期间,陈某因被殴打后出现应激障碍患上抑郁症,先后到当地县中医院、福州市第四医院等接受治疗。2012年7月6日上午,陈某前往医院就诊时在汽车站走失。次日7时许,陈某尸体在一河中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为自杀。

2012年7月26日,学校向三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31日,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2012年3月30日18时许在值班过程中被学生打伤为工伤。2013年6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陈某生前精神状态与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13年7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陈某的自杀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陈某妻子吴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工伤官司打了7年15次来回。最终,法院认定,陈某被打受伤已经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陈某的自杀,是患者精神障碍影响下的病态自杀,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排除的“自残与自杀”中的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故意自杀并非同一性质。因此,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该情况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故陈某的自杀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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