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小”,是最需要呵护的两类人。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护职责成为一大亮点。然而,从家庭监护走向社会监护,还要迈过哪些坎儿?(3月9日新华社)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如何创造条件、创新举措,最大限度地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和关切的民生大事,既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也是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观照,而诸多因素导致的失能老人能否得到应有监护和良好照护更是现实考验。民法总则草案从法律层面明确相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直面社会热点和民生痛点的务实精神值得赞赏。要做好失能老人尤其是空巢失能老人监护工作,显然还须要多方面协作、给力,切实体现出老年关怀的应有温度。
家庭监护与社会监护有效对接。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固然有照顾失能老人的义务,但受工作、经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又勉为其难、心有余而力不足。毕竟依现行政策法规很难长年累月请假回家尽责任,辞职尽职又面临生活来源的现实难题,老年人是家庭的,同时也是社会的,倡导、鼓励志愿服务之类的社会监护助力家庭监护便显得不可或缺。
政策资源与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富强,政策层面加大国民养老方面的投入和支持理所当然,但就现有财力和社会养老生态,设想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并不现实,出台相应的扶持、奖励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帮助失能老人安度晚年,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值得有关方面研究更细化的试行办法。
硬件建设与人才机制有效对接。事实上,不少地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发展敬老事业上做出了不少努力,但梳理媒体相关报道不难看出,专业性养老护理人才短缺是普遍难题,既有职业观念因素使然,也有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考量,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如何与硬件设施的建设同步、对接,为养老事业输送和储备既懂生活护理又善心理呵护更具职业认同的劳动力资源,同样亟待研究制订相应的对策补齐这一短板。
道德约束与司法监督有效对接。立法明确失能老人的监护主体及其责任,其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包括失能老人监护在内的养老既是法定义务,首先又是道德责任,修法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要义,但显然不可能完全依靠、依赖法律来调整这一关系,有必要通过纳入诚信体系、加强舆论监督等措施,促成道德约束与司法监督的同频共振,督促家庭成员及社会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