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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立案复查“枪下留人案” 当事人曾被控杀害女友判极刑

2022-9-2 17:13| 发布者: 微言网编辑部| 查看: 194| 评论: 0

摘要: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实习生 周昕向法院申诉,是44岁的温海萍最后的希望。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江西“枪下留人”案当事人温海萍处了解到,该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封面新闻曾对该案进行报道(《江西男子 ...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实习生 周昕

向法院申诉,是44岁的温海萍最后的希望。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江西“枪下留人”案当事人温海萍处了解到,该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

封面新闻曾对该案进行报道(《江西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喊冤18年:曾被“枪下留人”》)。2002年2月,温海萍供职的江西省农科院发生命案,其当时女友邓洋(化名)的尸体在试验田被发现,温海萍被警方认为有作案嫌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温海萍。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温海萍回忆,死刑执行当日,他向法官“喊冤”后被“枪下留人”,后改判死缓。经多次减刑后于2018年5月出狱。

多年来,温海萍坚称无罪并向有关部门申诉。温海萍的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例如温海萍对性侵、殴打被害人,移尸、藏尸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所反映情况不符。此外,该案勘验笔录显示,侦查人员曾在现场附近提取到一团卷曲信纸,包有四团卫生纸,其中两团卫生纸内各发现一根毛发。2002年4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两根毛发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其中一根为被害人所留,另一根并非温海萍所留。

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现场毛发为第三人所留,因此不能排除本案系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该案除温海萍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作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除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死者受伤情况、死亡原因外,不能正面证明是谁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是谁造成案发现场的情况。因此,对温海萍实施杀人这一核心事实并不具有证明作用。

江西高院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2021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温海萍申诉理由不成立,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对其申诉意见,检察院在通知书中回应,其有罪供述内容自然详细,亲历性强,部分隐蔽性细节能得到在案证据印证,非行为直接实施人难以主动供述,应予以采信。

检察院通知申诉理由不成立后,向法院申诉成为温海萍最后希望。封面新闻记者从温海萍处获得的一份由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21年10月29日,温海萍向江西高院申诉,要求改判其无罪。该院2021年11月8日立案复查。裁定书显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南昌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江西高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近日,温海萍申诉代理律师罗金寿对记者表示,江西高院对温海萍案比较重视,不仅合议庭规格较高,承办人还做了大量工作,询问了侦查人员、证人等,并走访了现场。“工作很细致”。

8月29日,温海萍告诉记者,他当日与法官通了电话,法官向其介绍了案件办理的一些情况。“(距案发)二十年八个月零六天了,希望江西高院能公正审理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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