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偷逃税被罚2.99亿后,演员郑爽还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26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获知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提供相关策划服务,包括项目落地执行、内容与品牌策划、艺人挑选、项目营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双方合作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 另外,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资人为郑爽。2017年11月23日,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经核准注销。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如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剧及演员服务为聘用工作关系的事实不足以确保甲方对本剧拥有的完全权益,在保证乙方及乙方艺人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及乙方艺人根据有关适用法律赋予甲方最大保障和最长年限,以确保甲方在任何地区、任何司法管辖权下享有本剧完整及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201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又与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授权该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约定有授权费金额;合同签订后,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互联网传播,深圳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2016年2月,深圳某公司分两笔支付了2520万元。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五家投资方合计1.83余亿元的投资,截至2020年12月项目已支出费用合计1.74余亿元,其中演员劳务费1.21亿余元,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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