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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公司卖过期大米给学校?官方通报调查结果

2024-10-14 13:41| 发布者: 微言网编辑部| 查看: 565| 评论: 0

摘要: 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一事高度重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6个工作组,采取现 ...

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市委、市政府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一事高度重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6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群众反映的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本次调查涉案对外销售的大米共计116467.5公斤,均为动态轮换出库的商品粮。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早前报道:粮食公司卖过期大米给学校?多名高管曾套取资金发工资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有网友反映重粮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

10月10日,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称,针对前述问题,前期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11日上午,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目前已交由执法总队负责,可以关注后续通报。同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重庆市监局,暂未接通。

据红星新闻报道,重庆酉阳县的龚先生称,此前在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发现,该公司将350吨县级应急储备大米中的一部分临期过期大米,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后流入市场,且其中一部分被销往了学校。

龚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部分工作微信群聊记录显示,上述大米被销往当地多所小学及商店等地。

另据第一财经报道,就将过期大米重新包装销售一事,10月10日,时任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副会长段明清称,公安、市监局、纪委等多部门已收到举报,此事很快有官方处理结果。他说,自己作为主要领导因为此事已被降职处理,上个月底到另外一家公司任副职。

段明清还称,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

天眼查App显示,涉事公司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段明清,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由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持股。食品安全信息显示,该公司此前生产的大米相关制品抽检结果均为合格。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公司曾多次因合同纠纷等被起诉。其中,今年1月,该公司全资持股的重庆酉良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并被限消。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9月,酉阳县纪委监委曾在“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提到酉阳县粮食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明清,酉阳县粮食公司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冉仕学,酉阳县粮食公司党支部委员、委派财务负责人陆吉祥超限额发放职工工资待遇等问题。

前述通报称,2018年11月、2020年9月,段明清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决定,采取虚增工程量、资产租金收入不入账以及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111.39万元,不入公司账务,实行账外循环,用于超额发放职工工资、绩效和报销个人不规范支出。冉仕学作为班子成员、陆吉祥作为委派财务负责人,参与违规决策。此外,段明清、冉仕学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2022年4月,段明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冉仕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陆吉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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